(2009)浙湖商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小琴与敖福民、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福民,章文斌,施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福民,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吕山乡南杨村大中施自然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文斌,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大庄自然村**号。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树川,长兴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小琴,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虹星桥镇河桥村上观堂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沈欢兴,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敖福民、章文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敖福民、章文斌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敖福民、章文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敖福民、章文斌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上诉人敖福民、章文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