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荣根与郑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根,郑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郑荣根,男,193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游泳池路34号。委托代理人张友祥,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秀珍,区竹山门路南区76号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根诉被告郑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郑荣根承担。审判员 曾宏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