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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荣根与郑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根,郑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郑荣根,男,193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游泳池路34号。委托代理人张友祥,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秀珍,区竹山门路南区76号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根诉被告郑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郑荣根承担。审判员  曾宏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