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小玉与林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玉,林夏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李小玉,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上洋51号,系温岭市微来鞋厂业主。被告:林夏秋,省温岭市泽国镇五里泾村后岸烊里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玉与被告林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玉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小玉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潘巨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