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七奶与方兆辉、虞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七奶,方兆辉,虞樟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63号原告楼七奶,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楼村23组。被告方兆辉,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村3组。被告虞樟香,后宅街道遗安村3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楼七奶诉被告方兆辉、虞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七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兆辉、虞樟香共同共有的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105室房屋(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219**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21904号,保全价值4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七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兆辉、虞樟香共同共有的义乌市时代广场A座2105室房屋(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219**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21904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有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