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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厂与新昌××××诚轴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厂,新昌××××诚轴承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新昌××××厂。村。诉讼代表人:王××。被告:新昌××××诚轴承厂。城东新区××畈。诉讼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厂与被告新昌××××诚轴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厂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昌××××诚轴承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新昌××××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厂撤回对被告新昌××××诚轴承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新昌××××厂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