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厂与新昌××××诚轴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厂,新昌××××诚轴承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新昌××××厂。村。诉讼代表人:王××。被告:新昌××××诚轴承厂。城东新区××畈。诉讼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厂与被告新昌××××诚轴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厂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昌××××诚轴承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新昌××××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厂撤回对被告新昌××××诚轴承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新昌××××厂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