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21号原告:秦××。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审 判 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