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李×与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李×,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36号原告:吕×。原告:李×。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李×与被告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条款为由,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李×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