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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胡××。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姚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