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胡××。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姚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