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电科××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上海国××电科××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外向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朱××、杨××。被告:上海国××电科××司。×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电科××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由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