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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17号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西北路。法定代表人:全××。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