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弟古、朱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弟古,朱云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被告:柴弟古,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振兴西路50号。被告:朱云良,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清水村新桥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柴弟古、朱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