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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24号原告: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本院于2009年9月6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75元并交纳公告费650元。但原告沈××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沈××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