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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民初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甲与李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甲,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民初字第1331-1号原告顾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乙。被告李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彩娟诉被告李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属两被告所有的“舟山市金塘皇佳娱乐会所”内价值150000元的电器、影控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叶某某所有的“舟山市金塘皇佳娱乐会所”内价值150000元的电器、影控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雄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