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民初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甲与李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甲,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民初字第1331-1号原告顾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乙。被告李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彩娟诉被告李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属两被告所有的“舟山市金塘皇佳娱乐会所”内价值150000元的电器、影控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叶某某所有的“舟山市金塘皇佳娱乐会所”内价值150000元的电器、影控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雄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