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王文山、张福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王文山,张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3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文山,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福英,女,195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中执字第7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福英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福英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