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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王文山、张福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王文山,张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3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文山,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福英,女,195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中执字第7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福英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福英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