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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月潮与史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洪洋,陈月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洪洋,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大浦桥村塘湖山**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潮,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孝女庙村**号。上诉人史洪洋因与被上诉人陈月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