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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元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董占涛工商银行元氏支行与董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元执字第7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秘靖江,职务:行长。法定代表人秘靖江。委托代理人XX方。被申请人本院在执行董占涛工商银行元氏支行与董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工商银行元氏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08)执字第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贵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