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恒贞与宗标、傅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恒贞,宗标,傅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64号原告楼恒贞,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三联村上山王。被告宗标,经商,乌市现代五区8幢3单元701室。被告傅尚义,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恒贞诉被告宗标、傅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恒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恒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宗标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现代城市花园8-3-7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