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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恒贞与宗标、傅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恒贞,宗标,傅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64号原告楼恒贞,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三联村上山王。被告宗标,经商,乌市现代五区8幢3单元701室。被告傅尚义,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恒贞诉被告宗标、傅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恒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恒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宗标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现代城市花园8-3-7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