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丁吉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丁吉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暨市艮塔路21号。负责人:傅涤峰。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告:丁吉炬,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丁徐村丁家地塔下103号。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丁吉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5元,依法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