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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杨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