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志刚与詹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刚,詹水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13号原告何志刚,农民,住诸暨市山下湖镇山下湖村尚山255号。被告詹水虎,农民,住诸暨市山下湖镇詹西村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刚与被告詹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刚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刚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依法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何志刚负担。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