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钟茂成与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茂成,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钟茂成。被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安正街72号。法定代表人李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茂成与被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茂成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茂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茂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钟茂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发广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