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88号原告: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倭井潭村菜市路8号。法定代表人:缪文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舟山市益华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志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