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郭××,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吴××。被告郭××。被告王××。原告吴××诉被告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须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