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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郭××,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吴××。被告郭××。被告王××。原告吴××诉被告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须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