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财炎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村民委员会、杨益民第三人林积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财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村民委员会,杨益民,林积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904号 原告朱财炎,男。 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 法定代表人杨军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杨益民,男,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人林积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财炎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村民委员会、杨益民,第三人林积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财炎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财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62.50元,下余262.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