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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赖小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赖小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66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3号1701室。主要负责人:关兴钰,系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小倩,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顺县,现住泰顺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被告赖小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赖小倩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8455.67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18日为8367.26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18日为14076.04元)、其他费用(包括超限费、分期还款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信国航知音联名金卡(RMB/USD)卡号5201088008357171申领时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信用额度76401.74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3.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透支事实账户自2009年12月15日起开始透支,2012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陆续取现、消费并申请分期,此时形成透支本金89592.37元、利息148.67元、滞纳金252.96元、费用1320.87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消费后还款19次,于2016年12月2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还款共计8630元,其中1286.70元用于冲抵本金、3991.34元用于冲抵利息、2031.09元用于冲抵滞纳金、1320.87元用于冲抵费用。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88305.67元透支滞纳金4415.2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为19095.0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88305.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遂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88305.67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88305.67元×5%≈滞纳金4415.28元。2.被告申请分期,产生本金不占用信用额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赖小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8305.67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18日共计利息19095.0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88305.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4415.28元。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告赖小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莹人民陪审员谢文兴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二○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金若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