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继军与楼长庆、王汝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军,楼长庆,王汝铭,王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252号原告:陈继军,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长庆,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汝铭,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桥,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军诉被告楼长庆、王汝铭、王桥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军撤回起诉。本��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