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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39号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被告义乌市××××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江街道××店村。负责人童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义乌市××××彩印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应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金华市金东区,但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独资企业基本情况载明被告的经营场所在义乌市××江街道××店村。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义乌市××××彩印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