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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山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22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森,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建学。被告西安山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德福巷4号。法定代表人邓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山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