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余姚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梅渚××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新昌县晨唯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