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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同山与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同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吴同山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明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同山诉被告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同山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