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陈××。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减半负担75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