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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陈××。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减半负担75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