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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与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崔××。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大厦××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依法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崔××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军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