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与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崔××。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大厦××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依法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崔××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军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