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林潘宝与林潘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林潘宝,林潘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5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潘宝,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潭枫路**号,身份证号332627197105030015。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林潘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庆周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孙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潘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诉称,2007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同意借给被告人民224000元;贷款年实际执行利率为6.75%;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每次还款为6890.89元;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10.125%等。并由被告将其所有的浙J×××××号车辆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24000元。自2008年2月开始至起诉日时,被告连续十六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潘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831.59元、利息670.73元(截止2009年8月19日),并继续计算利息(包括逾期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元;确认原告与被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并就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潘宝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户口本、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车辆抵押登记证、律师服务费发票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林潘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连续三次以上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有权依约提前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经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变卖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潘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本金79831.5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本金给付之日止,具体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二、限被告林潘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计人民币3000元。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对被告林潘宝所有的浙J×××××号车辆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4元,由被告林潘宝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