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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944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张××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