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944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张××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