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华香与范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香,范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53号原告陈华香,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前屋村。委托代理人黄毅俊,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昌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祖科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香与被告范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由原告陈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