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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与毛××、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毛××,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14441760-6)。住所地:宁波市××州区横街镇。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毛××。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与被告毛××、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于2009年9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0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翁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