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与毛××、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毛××,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14441760-6)。住所地:宁波市××州区横街镇。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毛××。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与被告毛××、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于2009年9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0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翁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