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甲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29号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胡乙。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胡甲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陈相隆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和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