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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甲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29号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胡乙。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胡甲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陈相隆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和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