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与浙江亨达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浙江亨达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990号原告: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b3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亨达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新堂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善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牟肖明,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为与被告浙江亨达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3896元,由原告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