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星××司与宁波市鄞州区鄞××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星××司,宁波市鄞州区鄞××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宁波海××星××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6)。住所地:宁波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鄞××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镇小溪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星××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鄞××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原告宁波海××星××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善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