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谭星革与沈来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星革,沈来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谭星革。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沈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星革与被告沈来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来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星革撤回对被告沈来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交纳135元,由原告谭星革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