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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谭星革与沈来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星革,沈来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谭星革。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沈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星革与被告沈来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来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星革撤回对被告沈来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交纳135元,由原告谭星革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