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国萍与刘万权、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萍,刘万权,陈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71-1号原告:秦国萍,吴兴区织里镇庙斗村庙斗5号。委托代理人:沈淦清,系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吉山新村5幢304室。被告:刘万权,南浔区双林镇和睦新村8幢2单元302室。被告:陈秀云,南浔区双林镇和睦新村8幢2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萍诉被告刘万权、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萍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国萍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萍撤回对被告陈秀云的起诉。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期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