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柳市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柳州市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华柳滤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华柳滤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柳市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73号。法定代表人:廖荣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额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柳州市华柳滤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二区8号。法定代表人:雷留爱,董事长。关于柳州市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华柳滤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柳州市造纸厂,以下简称华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柳市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华柳公司应当向申请人荣昌公司支付贷款本金3227万元以及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由于华柳公司已经多年停产,仅靠出租部分办公楼、车间所得收入支付职工的部分生活费用以及社保费用等,且已经无继续恢复生产经营的条件和可能。现根据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抵押债权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华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以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用以偿还其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柳州市华柳滤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关 宇执行员 谢建华执行员 李小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