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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与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沈××。被告: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对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