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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车世坤与骆文兴、车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09号原告:车世坤。委托代理人:喻建明。被告:骆文兴。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小丽。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世坤诉被告骆文兴、车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车世坤撤回对被告骆文兴、车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共计5,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