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峰与王斌、茅秋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王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85号原告:王峰,百官街道解放街11号4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7611010056。委托代理人:王建才,浙江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官街道卧龙山庄东区3幢1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60109003x被告:茅秋静,市百官街道卧龙山庄东区3幢1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08250027。被告:王建龙,市崧厦镇联塘村丁家片494号,身份代码3306221964031522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王斌、茅秋静、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峰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潘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