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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美丽与何宇良、徐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丽,何宇良,徐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280号原告:蒋美丽,稽东镇龙东村高墩73号,身份代码:330621197401078048。被告:何宇良,市百官街道江扬路41恩号302室,身份代码:330621197601306359。被告:徐秀娟,市百官街道江扬路41号3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701281220。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丽与被告何宇良、徐秀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宇良、徐秀娟(丽)的银行存款51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阮XX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