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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辖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嘉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嘉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嘉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椿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华伟。上诉人杭州嘉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能以产品加工地来确定管辖,而应以被告所在地来认定本案的管辖问题。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业务关系属何性质?由于双方间的业务未立有书面协议,本院只能以双方在业务过程中留存的材料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原审卷宗材料反映,在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大量的证据为“送(提)货结算单”,根据以上证据所示的内容来看,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系根据杭州嘉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特定要求加工制作服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业务符合加工承揽关系的特征,并且定作物需在浙XX德利���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企业内加工完成,据此应当认定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杭州嘉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春审判员  章能审判员  吴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