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叶××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叶××,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90号原告:董××。原告:叶××。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睦州垟村东垟。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叶××诉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叶××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元,由原告董××、叶××负担。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张苗苗审 判 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