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02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山县××金属涂装材料厂与临海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金属涂装材料厂,临海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2330号原告:常山县××金属涂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球××村。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杨甲。被告:临海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南侧。法定代表人:杨乙。委托代理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金属涂装材料厂与被告临海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县××金属涂装材料厂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金属涂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建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