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电机厂与建德市××工业防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电机厂,建德市××工业防腐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04号原告金华市××电机厂,住所地金华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建德市××工业防腐设备厂,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更××小区。法定代表人汪×。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电机厂与被告建德市××工业防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电机厂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工业防腐设备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工业防腐设备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华